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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19-05-27

序号

任务事项

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

时限及要求

1

 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

 

    依据《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诚信工作管理制度(试行)》,做好食药安全诚信信息的收集、归档、管理及公示工作。根据文明城市测评标准要求,开展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征集工作。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各区县(市)监管部门

  持续推进

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7]145号)要求,在食品药品领域,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为主要对象,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并及时动态更新。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各区县(市)监管部门

 

    持续推进

   建立完善信用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平台依据“谁履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石家庄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平台”的数据录入工作,归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基础数据、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在局网站公示,并按要求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网站。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县(市)监管部门

 

 持续推进

 

2

 

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强化联合惩戒,对违法失信者实施或建议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同级相关部门采取市场禁入和退出等措施。确定本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并做好其他部门发起的联合奖惩的响应反馈工作,及时记录和统计奖惩结果,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

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按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做好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共享工作。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县(市)监管部门

   各区县(市)监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案例报送市局对口处室。相关处室、支队于每月15日前将本环节联合惩戒案例报送至市局sjzfdacxjs@126.com。

3

激励诚信市场主体

     落实名单”制度树立一批讲信用、重信誉,诚信经营的典型企业和个人。开展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示范街区、诚信经营示范店等主题实践活动,广泛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行业诚信意识整体提升。制定守信联合激励政策,采取具体措施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县(市)监管部门

 

   各区县(市)监管部门将各环节产生的“红名单”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对口处室,市局各监管处室将本环节企业“红名单”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4

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依据《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冀食药监稽[2016]167号),认定严重失信企业,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对失信者实施惩戒或限制措施,将其列为日常监督、监测或抽查的重点。开展失信突出专项整治。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县(市)监管部门

    各区县(市)监管部门将各环节产生的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对口处室,市局各监管处室将本环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5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对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该信用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

建立诚信培训长效机制,对“黑名单”企业法人进行信用修复培训,提高诚信经营意识。

市局政策法规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县(市)监管部门

 持续推进

 

6

保护信用主体权益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县(市)监管部门

 持续推进

 

 7

 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40号)要求,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领域和重要环节(日常监管、采购招标、评先评优、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查询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报告。

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在评审环节给予加分支持,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市局机关各处室

直属各单位

各区县(市)监管部门

 

     持续推进

 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河北”(www.credithebei.gov.cn/)、“信用石家庄”网站(www.sjzxy.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8

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结合“七五”普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开展“诚实守信 崇德尚法”宣传教育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加大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

 

市局机关各处室

直属各单位

各区县(市)监管部门

     持续推进

9

加强安全保密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市局机关各处室

直属各单位

各区县(市)监管部门

    持续推进

10

加强督导落实

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于未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和使用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直属各单位、各区县(市)监管部门要建立组织、明确职责,全力推进本部门工作。市局机关各监管处室要在全市食药监系统内指导本监管环节诚信建设工作,掌握本监管环节使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本情况,督促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市局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各监管处室、

直属各单位

各区县(市)监管部门

 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