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在全市安监系统行政管理事项中推广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40号)、《石家庄市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工作要点》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诚信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延期、评先评优、建立激励对象名录等。
第三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市各级各部门报送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信息。建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市安监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信息处、法规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职业卫生处、监察支队等部门为小组成员。
第四条 市安监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按职责分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五条 信用记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状况的各项信息。
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委托(经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综合性信用评估报告。
本细则所指的行政相对人是我局职责范围内行政管理直接涉及作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信用承诺是安全生产承诺的扩展和延伸,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信用查询是指经市信用信息公共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相对人申请提高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减少执法频次、申请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典型示范企业等事项时,需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相关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隐患排查治理、行业专项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审批部门移交的许可事项材料审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需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减少执法频次、申请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典型示范企业;接受对非法生产经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需提交信用承诺。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使用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密和隐私保护工作,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