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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社局关于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9-05-27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石人社规〔2018〕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加强劳动保障领域诚信建设,提高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成本,建立健康有序的劳动用工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人社系统内对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列入标准

依据《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的用人单位。

二、联合惩戒期限

劳动保障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期限以列入“黑名单”日期为起始日期,以移出“黑名单”日期为解除日期。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在惩戒期内受以下限制:

1、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范围,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并由市劳动监察局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不得享受我市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不得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3、不准参加承担政府类免费职业培训工作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招投标工作。

4、在惩戒期内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人社局不予推荐。

 5、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时,不予受理。

6、不得参加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

(二)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惩戒事项:

1、在惩戒期内企业的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申报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市人社局不予出具参评委托书。

2、在惩戒期内企业的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市人社局不予推荐。

3、在惩戒期内企业的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申请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资助、河北省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经费、优秀专家出国培训、引进留学人员资助项目、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等资助项目,市人社局不予推荐。

四、联合惩戒责任分工

 (一)全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黑名单”的列入,市劳动监察局负责列入“黑名单”用人单位信息的归集,推送至石家庄市人社局网站公示。

(二)各县(市、区)人社局及市局有关处室从市人社局网站或通报信息获取需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后,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内容,按照工作职责对其实施惩戒,并明确专人负责联系,将惩戒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至市劳动监察局。

(三)各县(市、区)负责联合惩戒实施情况的上报工作,市劳动监察局负责联合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每半年通报一次信用联合惩戒实施情况。

(四)在联合惩戒实施过程中发生行政争议,由劳动监察机构和实施处(科)室共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5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