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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深泽县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的通告
发表日期:2019-05-24

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1、凡在本院立案执行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通告发布后,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联合信用惩戒措施:限制高消费、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对其失信行为,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视违法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3、被执行人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深泽县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将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并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理。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将通报人大、政协,建议依法予以处理。

4、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对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扰乱执行现场、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毁损执行公务车辆、侮辱围攻执行人员等情况,本院将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提供线索的,予以严格保密。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须在本通告发布后,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将按上述内容依法严厉予以制裁。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311—87512189

深泽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