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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深泽县法院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19-05-2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联合惩戒措施

为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结合我县实际和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各部门的惩戒措施和操作流程,重点实施好下列各类联动惩戒措施。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终止其行权资格。(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2.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部门:县行政审批局)

3.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项目申列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信局)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工信局)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

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县编委办)

3.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部门:县行政审批局)

4.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5.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

6.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责任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

7.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县人武部)

(四)准入资格限制

1.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依法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部门: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

2.安全生产准入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部门: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行政审批局)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前置条件,作为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测评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各级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先进个人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民政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部门:县司法局)

3.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评价限制。严格落实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全国工商联等14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统发〔2016〕47号),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综合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B等级。(责任部门:县委统战部)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农林畜牧局)

3.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荒地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农林畜牧局、县水务局、县国土局)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

2.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部门:县文广新局)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院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责任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内容。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人民法院按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性质、严重程度等要素,依法定程序确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明确向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实施部门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内容,具体应当包括:

1.对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案号、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

2.对自然人,公布案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

3.人民法院要实时标明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严重程度及失信信息有效期。

4、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时通报相关单位,以便联合惩戒。

(二)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准确、规范。人民法院要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应纳入全部纳入”的原则,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对入库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逐一检查,杜绝出现数据错误、信息缺漏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作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三)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机制。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在其门户网站设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专栏,按照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规定,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布信息。

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措施全面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要全面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

(四)及时向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息。县法院按照商定的格式模板,将我县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实时、自动推送给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县法院通过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推送给联合惩戒参与单位。已与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信息传输的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推送。未与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信息传输部门,要主动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专栏下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实现自动交换信息。各部门行业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到部门、行业的行政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

(六)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经执行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解除相应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向有关部门与单位提出解除失信记录或信用惩戒的,应当提交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后,才予办理。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请求协助执行事项进行实体审查。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信息采集或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三、加大组织推进力度

(一)成立组织机构

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常务副组长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法院执行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法院执行局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如下: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县编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农林畜牧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文明办、县工信局、县水务局、县文广新局。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执行联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交办的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曝光力度和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既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做的工作,也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取得的成效;既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总体情况,也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典型案例,扩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三)强化惩戒结果反馈和管理应用

加强协同配合与信息共享,将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各自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当中,做到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自动采取拦截、限制、禁止、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参与单位要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与应用工作,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惩戒情况推送到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情况及时报送县委政法委、县法院。

(四)加强工作督促检查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并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终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各负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