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土资〔201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政办发〔2017〕13号),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和使用,惩戒失信行为。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是指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以上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用地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披露、惩戒、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单位、个人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建立土地部门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将失信行为记录上报全省土地系统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失信行为,并对国土系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六条 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闲置土地,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一年未动工建设。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八条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九条 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失信行为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国土部门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当事人相关资料,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
(二)审定告知。对拟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单位、业务关联单位和个人,国土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
(三)异议复查。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诉。国土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国土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四)信息披露。国土部门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进行整合,并上报上级国土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披露的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公民身份号码等;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政策依据、惩戒措施等;
(三)惩戒措施起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个人和业务关联单位有失信行为的,管国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惩戒。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国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用地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十四条 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用地单位、个人和业务关联单位,在限制期内再次违法违规办理土地业务的,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第五章 信用的修复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机制,鼓励有失信行为的用地单位、个人和业务关联单位主动修复信用。
用地单位、个人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整改完毕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信用修复,管理中心可视情况缩短惩戒期限或者免予相关惩戒。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失信行为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用地单位、个人和业务关联单位,在惩戒期内将失信行为整改完毕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惩戒期限结束后删除其失信行为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泽县国土资源局解释。
深泽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