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石家庄市灵寿县安监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举措
发表日期:2019-05-24

灵寿县安监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举措


一、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截止目前,没有企业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二、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二是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三是发生暴力抗拒行为的,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的;六是经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截止目前,没有企业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