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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9-05-23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石环办〔2018〕5号


各环保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制定印发了《石家庄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石环办〔2017〕1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请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环境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义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二、明确职责、确定名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环保厅负责建设、维护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及记分标准的解释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环保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本辖区、本单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参评企业名单,重点排污单位和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必须全部参评,参评企业名单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逐步扩大企业参评范围,力争做到监管企业全覆盖。

三、严格审核、及时更新

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已建成并于2018年1月1日投入使用,各单位可通过环保专网登录(用户密码、使用说明见附件1)。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周年记分制,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评价方法、记分标准,认真组织对参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对企业基本信息、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整改报告及证明材料要严格进行审核,指定专人按时限要求进行录入,评价结果及时书面告知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要严格按照复核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录入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企业整改、复核相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建档管理。对企业因自然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企业,要现场进行核实,定期进行复查,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依法公开、多措并举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分实时情况,要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要求依法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联动惩戒机制,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的应用,对信用好的企业奖励扶持,对信用差的企业惩罚教育,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等级。

五、坚持原则、强化考核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是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管理,提高环境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健全环境信用体系“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基础。各单位要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评价原则,严格评价标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审查,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信。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局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全市通报。

请各单位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本单位上半年和全年企业环境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市局政法处。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