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安监管〔2017〕128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安监局:
现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上级要求和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9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同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被行政机关撤销许可、资质或执照,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迟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一)一年内发生两次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十二)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危害公共安全利益、损害企业或社会组织利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列为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三条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是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信息的初审部门,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第四条 市安全监管局是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信息的最终确定及发布部门,市安监局长每季度末主持召开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列入或解除市级“黑名单”信息进行研究审议,审议结果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向社会公布。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质监、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技、水利、气象及金融办,并通过安全生产信息网及市级主流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报送整改材料和移出申请。经验收通过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 市、县级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八条 市安全监管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将各县(市、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第九条 市、县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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