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石家庄市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19-05-27
石司〔2018〕82

  

石家庄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法律服务信用体系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法律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司法局

                                                                    

2018829

  

石家庄市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推进我市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全面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服务信用体系,根据《河北省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冀司通〔2018〕67号)和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法律服务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诚信石家庄”,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用分类管理,引导和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依法自律、诚信执业、规范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到2020年,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基本建立,全市法律服务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机制较为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治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法律服务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以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素引,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完善法律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实现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资源统筹管理。到2019年底,全面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新增法律服务机构赋码有序进行,代码归集共享机制稳定运行。
(二)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按照《河北省省直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记录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电子化存储。到2018年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将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归集,逐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到2019年底,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基本建立。
(三)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各单位依法依规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清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石家庄市)和“信用石家庄”网站实现共享公开。支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载、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机构安全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石家庄市)。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及时归集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石家庄市)集中公示。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按有关规定不再公示,转为档案保存。
(四)建立信用分类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分类标准、监管要求和奖惩措施。在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按照国家“红名单”和“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红黑名单,依法依规公开发布。“红名单”和“黑名单”在部门网站公示的同时,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石家庄市)集中公示。
(五)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办理行政许可(初审)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和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根据其信用状况,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初审)事项。
(六)优化对诚信信用主体的行政监管服务。信用主体即全市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各单位要注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符合条件的诚信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抽查和检查频次。
(七)积板做好失信联合惩成工作。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在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八)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约束和惩成。推动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人民调解员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子接纳、劝退及公开遗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
(九)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单位在收到失信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石家庄市),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对该信用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子以解除。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失信行为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十)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各单位自收到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异议申请或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撒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人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石家庄市)。信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惩戒措施损害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我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有关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具体负责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督导等日常工作。
(二)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要集中精力,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要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责明确承担的任务,研究抓好具体的落实工作,要加强调度,责任到人,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三)加强监督考核。建立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机制,将信用建设情况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建立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通报机制,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行业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社会监督,探索由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和区域法律服务信用环境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在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发现一批在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诚信单位和人员,将信用状况良好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树立为法律服务诚信典型,运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活动,营造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法律服务失信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




石家庄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 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