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在国土资源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40号)、《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国土资源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国土资〔2017〕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要求下,本细则旨在切实发挥我局在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履行协助职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土建设。
第三条 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执法监察支队、各分局应按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各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报送工作。按照要求和标准认真填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模板(电子版联系法规处下载),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有关报送“双公示”信息的要求,及时汇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负责将“双公示”信息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及分局、事业单位,依各自职责,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务必登录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http://www.sjzxy.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情况,并按照人民法院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报要求贯彻执行。
第六条 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及分局、事业单位应当将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红黑名单”报政策法规处汇总。
政策法规处应及时将上述名单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八条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
第九条 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及分局、事业单位应根据“黑名单”“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相应的信用修复工作,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负责上报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及分局、事业单位应加大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