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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9-05-27

石规发〔2017〕46号                     签发人:高增棉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城乡规划管理,遏制违法失信行为,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站公示、召开咨询会、书面征求等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律师、规划设计单位意见后,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8月18日

 

(联系人:张 昆     88628233     13315979280)


附件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进城乡规划管理,遏制违法失信行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就建立和完善我局城乡规划信用体系,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规划管理过程中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公布和监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建设单位及承担规划、测绘、项目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信用情况。

二、信用信息分类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用信息:指建设、设计、测绘单位等市场主体在我局规划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基本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指建设、设计、测绘单位等市场主体在城乡规划实施中,依法依规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指市场主体在城乡规划实施中,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未遵守承诺形成的信用信息。

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程度,不良信用信息又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规划失信行为

规划实施过程中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许可报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委托设计等。

(二)未按照规划条件等相关规划要求进行设计或设计质量低劣。

(三)未按要求配合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布或履行承诺事项。

(四)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或实施违法建设。

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首次发生后积极整改的,属于一般失信。造成严重后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发重大群体性信访或两次以上出现不诚信行为等情形,属于严重失信。 

四、信用信息的采集

规划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批后监管、违法查处及规划核实等日常工作中发现。

(二)失信专项抽查及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发现。

(三)市场主体被举报、信访、投诉违反城乡规划的,经调查属实的。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

五、信用信息的管理

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对口采集认定,归口汇总公布,共享关联使用的原则。

(一)相关处室及规划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批后建设项目等信用信息认定的具体标准,并负责相关信息采集、认定。

(二)规划监查处统一建立城乡规划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诚信信息的记录、收集、统计、共享、查询等管理的智能化。

(三)相关处室在受理建设项目报建、购买服务、推荐设计单位时,要查验建设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并在规划管理中按有关奖惩措施分类应用。

(四)有关处室在采集记录失信信息5天内,应当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测绘单位等市场主体,向其发出《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

市场主体收到《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后,认为我局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有关处室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决定,并告知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

六、良好信用的奖励措施

认定为良好信用的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报建材料容缺受理。建设项目报建材料部分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并加快办理进度。

(二)减少抽查核验次数。在日照分析日常抽查、设计方案电子校核及执法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对其检查频次,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优先推荐给建设单位承担设计、测绘服务。

七、不良信用的惩罚措施

认定为不良信用的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以下惩罚措施:

(一)增加检查、核验频次。对一般失信的市场主体的建设项目做为日常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提高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频次;严格审查其有关规划许可、监管、规划核实等全过程。

(二)限制报建及市场准入。对列入严重失信及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的建设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对其申报材料每件必查,并可限制建设项目报建,或在承担中介服务、规划设计任务等市场准入中予以限制。

(三)不得委托、推荐、购买服务。

八、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

被列入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及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能够按照规划要求整改到位的,可向我局申请从失信名单或黑名单中解除,我局根据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从名单中解除。列入一般失信的企业,一年内不得晋升诚信等级。良好诚信企业发现失信情形的,予以降级,并在一年内不得晋升诚信等级。

 

附件:1-1.《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

          1-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信息认定表》

   


附件1-1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

市场主体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位置


不良信用

记录事项和认定


 

市场主体签收

签收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市场主体在收到本通知单后,认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有关处室名称)                     年     月    日

 

                                         (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2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表

市场主体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位置


不良信用

记录事项

和认定


业务处室


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发出时间


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最终认定

结果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