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市食品药品执法支队:
为加强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增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制定《石家庄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6日
石家庄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生产地址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并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保健食品监管职责的同时,依据本办法对保健食品生产单位进行等级认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开展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县(市)、区级负有保健食品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的采集、上报和建档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四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品种名称、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控制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关键岗位人员、《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等;
(二)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掌握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查情况;
(三)保健食品质量抽检信息(如不合格:不合格项是否有违法添加);
(四)投诉、举报查实信息;
(五)违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查处的信息。
第三章 产品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石家庄市局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三个级别。
第六条一般失信信息:
(一)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责令改正的;
(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关键项全部符合要求,重点项不合格1项,一般项不合格比例≦8%,每年未组织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内部审查活动的。
第七条失信信息:
(一)《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关键项全部符合要求,重点项不合格1~2项,一般项不合格比例>8%且≦15%,每年未组织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内部审查活动的。
(二)无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报告检测或隐瞒、未按要求上报信息的。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的信息变更、注销或撤销的内容及差错、事故等未及时处理和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四)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严重失信信息
(一)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的;
(二)违法添加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发生重大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被撤销保健食品文号的;
(六)《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关键项全部符合要求,重点项不合格3>项,一般项不合格比例>15%的;
(七)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未办理相关报备手续,擅自接受委托生产的;
(九)其他违法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不应涉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等级评定
第十条根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守信等级、警示等级、失信等级。守信等级:企业运行正常,无失信信息记录的;警示等级:企业运行正常,有失信信息记录1~2项的;失信等级:企业运行正常,有失信信息记录2项以上或严重失信条款的以上的。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采用动态认定的办法,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二条对申办不满一年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暂不进行保健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