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石家庄市林业局《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日期:2019-05-27

石家庄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企业社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40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将《石家庄市林业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严格落实。

                                 

石家庄市林业局

2018年12月6日

石家庄市林业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

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企业社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40号)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林业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诚实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现结合国务院、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就我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使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息产品。

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行政相对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监督工作;

(三)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的验收、考核、巡查或专项检查工作;

(四)木材经营加工监督检查工作;

(五)林业科技推广项目资金分配工作;

(六)申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

(八)市局机关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

(九)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行政管理事项。

二、具体措施

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合法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主动查询、比对相关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根据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时,各部门应将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申请材料和法定程序来确定“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行政相对人),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应限制,或依法取消其有关申请资格。

(二)在各部门牵头组织的各项抽查、检查中,将各类失信企业(行政相对人)纳入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三)市局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考察的参考依据,优先考虑信用记录良好的当事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主体责任。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应用范围,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主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对失信行为依法惩戒。

(二)突出便民原则。要充分依靠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我局各部门内部信息整合,以及与其它单位的信息互联互享,为查询、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提供便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马上办、一次办、网上办”的工作要求,信用信息应由行政机关进行查询比对,除上级部门专门要求外,原则上不得让行政相对人重复提供。

(三)做好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具体经办人员培训教育,明确办理要求,建立信用产品使用台账,并收集、保存好相关资料,确保工作依法依规、注重实效。

 

 


石家庄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81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