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邮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快递行业协会,各快递企业:
为扎实推进石家庄市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客观、科学的对快递企业进行信用评定,根据国家邮政局、省邮政管理局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积极参与。
石家庄市邮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5日
石家庄市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快递暂行条例》《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邮政局《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定》,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保障石家庄市快递业信用评定工作顺利开展,参照《河北省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职责
(一)评定委员会职责
1.按照省邮政管理局年度快递业信用评定方案,研究确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评价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守信、失信和信用异常的评判要求;
2.根据年度快递业信用评定方案,对全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信息考核打分,根据分数确定年度评定结果;
3.根据邮政管理部门的部署,研究快递业信用评定其他有关事项。
(二)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现暂设在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科,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信用评定委员会委员产生、委员资格撤销及缺额委员补充、换届等工作;
2.制定和完善信用评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
3.拟定有关议案草案;
4.负责信用评定委员会相关调研工作;
5.负责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工作;
6.信用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评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组成
(一)委员内设机构及任期、换届时间:
1.评定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主任人选由信用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名、全体委员协商决定,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决定。
2.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原则上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3.委员换届工作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委员构成:
第一届评定委员会由以下人员构成,以后各届可根据我市实情按照《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定》进行微调:
1.市局人员2名,由市场监管处推荐,党组决定;
2.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代表4名,由市快递行业协会推荐,并经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3.快递从业人员2名,由市快递行业协会推荐,并经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同一品牌的企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名)
4.用户代表1名,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从自愿报名的用户中选取。如无自愿报名的用户,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邀请;
5.快递行业协会代表1名,由市快递行业协会推荐;
6.行业专家代表1名,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邀请。
四、委员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二)个人品德良好,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信用记录良好,处事公道正派;
(三)了解快递业有关情况,具备信用评定相应履职能力。其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代表或从业人员代表,应当从事快递业管理、经营等工作五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快递业信用评定等具体工作。
五、评定委员会成立的流程
(一)根据本方案第三条确定委员代表候选人名单;
(二)在市局网站公示委员代表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为15天;
(三)公示期满后,对委员代表候选人提出异议的,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候选人不符合委员条件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并按照本方案第三条的来源方式予以增补。
(四)对经公示确定的委员代表名单,报市局批准。市局批准后,印发文件成立,并将石家庄市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报河北省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委员资格撤销情况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应委员的资格:
(一)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发生其他失信行为,有损委员履职公信力的;
(三)发生工作变动影响正常履职的;
(四)主动申请退出的;
(五)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接受利益相关方宴请等,影响公正履职的;
(六)无故缺席评定委员会会议的;
(七)一年内缺席评定委员会会议累计达两次的;
(八)其他影响履行委员职责的情形。
委员资格撤销由信用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并公告。
七、对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要求
(一)评定委员会研究审议年度信用评定方案、年度信用评定结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可通过。对不同意见,应当做好记录。
除第一款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由主任组织副主任研究确定。副主任或者两名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相关事项。
(二)出席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五分之四,全体委员会议方可有效。
因故确实不能出席的委员可以就研究审议事项提交书面意见。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三)根据河北省快递业年度信用评定方案,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出台石家庄市快递业信用评定方案,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审定发布石家庄市次年评定方案,于每年3月1日前发布上年度快递业信用评定结果。
(四)快递业信用评定结果应当按照《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披露、共享和供社会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