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石社信办发〔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和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
2016年8月16日
附件
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及分工方案
一、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1.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征集、管理、使用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石家庄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理制度》、《石家庄市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制度》、《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网信办、市法制办配合)
2.加快推进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石家庄市信用信息技术标准》、《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安全标准》、《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标准》、《石家庄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规范》、《石家庄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码规范》、《石家庄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规范》,明确信用信息技术、安全、服务标准、规范,提高信用信息征集和互联共享效率。(市发改委牵头,市市网信办配合,市金融办协调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配合)
3.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多证合一”,探索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等证件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原有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市民政局配合)
4.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省重点领域(政务、个人、电子商务等)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我市方案。(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配合,市金融办协调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配合)
二、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
5.深化完善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积极整合各地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并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6.定期在本部门及“信用石家庄”网站公布环境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个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等领域失信黑名单,并制定联合惩戒措施。(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配合)
7.切实做好“双公示”工作,及时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推送至“信用石家庄”网站。(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
8.建立健全各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
9.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公开目录,推进各地各部门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加强在公共管理中信用信息的应用。(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10.推动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11.推动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征信和评级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评级报告的应用。(市发改委、市金融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12.健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机制,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将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市发改委牵头,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13.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鼓励社会征信机构整合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形成完整的信用档案。(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4.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扩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15.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6.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依托河北省法人信息资源库尽快实现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工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17.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实施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18.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证违法行为,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共治力度和宣传力度,促进市场规范公平竞争。(市工商局牵头,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配合)
19.对金融欺诈、非法集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金融办负责)
20.探索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明码实价”。对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21.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和评价标准,落实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评价及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单位、个人信用档案;建立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和评价标准。依托政府或本部门网站,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市住建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2.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3.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4.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网上交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建立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市工商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25.建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披露制度。对公证类、会计类、担保类、网络借贷类、小额贷款公司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人力资源服务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6.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档案,将广告活动主体违法行为录入行政处罚公示系统,并依法予以公示。(市工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7.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行业、企业及企业客户的信用记录建设,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五、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28.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并作为对医院评审评价、医师考试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食品药品诚信文化宣传活动。加强对卫生计生工作服务相对人的信用记录管理和应用,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物价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9.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婚姻、收养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推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研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政策实施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30.加强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录建设,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制度。(市人社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31.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用信息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开展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活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市人社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32.建立健全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33.在省环境保护厅建立环评机构基本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根据省厅公布的名单,对环评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目录化管理,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等级制和信用评价、“黑名单”、联合惩戒等制度。(市环保局负责)
六、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34.推进有法律规定的协助执行部门参加的网络化执行查控体系建设。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范围,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市法院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35.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建立交通安全、消防领域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公安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36.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37.有序推进守信激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改、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探索研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和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
38.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对违规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
39.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
七、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40.按照国家出台的《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制度要求,规范辖区内开展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提高信用评级报告质量,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41.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管理,研究制定《石家庄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八、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42.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3.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研究制定加强信用信息保护的规章制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
九、开展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44.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活动。继续开展道德讲堂活动。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市委宣传部、省会文明办牵头,市教育局、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45.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和网络的宣传引导作用,宣传学习道德模范评选和探索各行业诚信主题实践活动,营造褒扬诚信、鞭挞失信的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省会文明办牵头,市教育局、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46.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国家宪法日、青年诚信行动计划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市委宣传部、省会文明办牵头,市教育局、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47.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研究。(市教育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48.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强组织领导
49.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督查本辖区内各部门、单位信用建设情况,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试点示范,并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50.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市发改委、市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