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企业社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9-04-15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8〕4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修订《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企业社会
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企业社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原石政办发〔2016〕70号文件中的《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不再单独修订印发,相关内容合并至修订后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原石政办发〔2016〕70号文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